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2 日教育部台電字第 0950019586C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27 日教育部台電字第 0960057917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9 日教育部台電字第 0980054227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25 日教育部台電字第 0990091320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教育部台電字第 1010000572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教育部臺教資字第 1030096943C 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提供在職人士及回流教育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並強化國民終身學習誘因,特訂定本要點。

二、用詞定義
本要點所稱數位學習在職專班,指其學生學位之取得,畢業總學分二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採用遠距教學方式修習者。

三、招生名額
每班招生名額以不超過三十名為限,採納入學校招生總量或外加之方式辦理:
(一)採納入方式辦理者,由申請學校在總量內名額自行調整,報本部審查。
(二)採外加方式辦理者,每學年核定開班總量為十三班,由本部依專班審查成績、課程認證通過成績及通過認證學分數占畢業學分之百分比等條件擇優審查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及審查情形增減之。
(三)屬配合國家外交政策之試辦專案,所開設招收境外外國學生之專班者,其名額併入該校當學年度外國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之上限,開班數不列入前款所定開班總量計算。

四、配合國家外交政策之試辦專案,所開設招收境外外國學生之專班,得不受本要點所定招生方式、招生對象、入學考試方式、申請方式、審查方式及課程認證要求規定之限制,專案報本部審查辦理。申請學校應具數位學習在職專班開辦經驗一年以上,所申請專班應符合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審查指標之規範,試辦期間為三年。

五、課程認證要求
(一) 依第三點第一款採納入方式辦理者,其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學分數應達畢業學分三分之一。
(二) 依第三點第二款採外加方式辦理者,其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學分數應達畢業學分二分之一。
(三) 本專班申請認證之課程,不得與該校已獲本部審查通過專班(包括當梯次同時申請者)所認證課程,重疊三分之一以上。

六、申請資格
(一) 除空中大學以外之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相關資源條件齊備,並已開設符合相關領域研究所者;各校辦理遠距教學採跨國合作者,合作之國外學校以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專校院為限。
(二) 開設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專班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資格外,並以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限。

七、開班、課程及師資之條件
(一) 專班之開設申請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二) 專班規劃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應為業經本部備查且符合第五點規定。
(三) 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規定之任用資格。
(四) 辦理數位學習在職專班之系所,應符合本部師資質量考核標準。
(五) 通過申請之專班有關課程、師資等有下列各目之一異動者,應說明事由並檢具書面資料,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實施:
1、通過認證之課程,原認證項目有重大改變或異動比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重新認證。
2、數位學習課程認證之師資異動,應說明事由並檢具教師遠距教學課程相關經歷,於事前以書面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八、修業期限
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未完成學位論文或技術報告者,得依各校規定酌予延長。

九、招生方式
(一) 各校得依本部每年核定之班數及名額自行開班。
(二) 各校招生應組成招生小組辦理,招生作業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三) 本專班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核定辦理後,擬訂招生辦法,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十、招生對象
(一) 於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並有相當工作經驗年限之在職者。
(二)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專班招生對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應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其招收資格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同分時並依下列順序錄取:
1、現任之校長、園長或專任教師,並具備一年以上之教學年資者。
2、現任之代課或代理教師,並具二年以上之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者。
3、具有二年以上之相當工作經驗者,其報考應具之工作經驗年資,由各校自定,錄取人數每班以五人為限,並明定於招生辦法及簡章中。

十一、入學考試方式
考試項目應依在職生之特色訂定,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筆試之考試科目及考題應以專業實務為主;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應包括專業實務、工作經驗、專業表現、學習知能或相關特殊表
現等。

十二、在學學業評量
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於教室實地舉行不定期平常考試、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等方式,評量學生成績。

十三、學位授予
本專班之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畢業證書並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十四、學分抵免
學生曾修習經本部課程認證通過之數位學習課程者,如本專班開設有相同之數位或實體課程,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十五、學雜費之收取
本專班學雜費之收取,應由各校衡酌教學成本,依專科以上學校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學雜費中,得酌收數位學習平台使用費,各項收支應符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並於招生簡章內明訂收費基準。

十六、申請方式
各校應依本部每年度公告之受理申請時程,檢具計畫書等相關申請文件,報本部審查。
前項申請文件格式、繳交方式及作業時程,另公告於相關申請須知及本部認證網站。

十七、審查方式
下列資格審查、專班初審、課程認證審查、專班複審及數位學習認證會確認等五個階段辦理。專班審查程序如附圖一;數位學習課程認證審查程序如附圖二:
(一)資格審查
由本部檢視申請學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之申請資格,並核對必備資料文件是否齊全。
(二)專班初審
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擔任專班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三)課程認證審查
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
(四)專班複審
由本部召開專班審查小組會議,以專班初審及課程認證審查結果,作成審查結果建議。
(五)數位學習認證會確認
專班審查結果提交本部數位學習認證會討論,確認後公告,並函復申請學校本部審查結果。
前項相關審查基準另公告之,並併同細部規定於教育部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審查及認證申請須知載明。

十八、招生有效期限
經本部審查通過之專班及課程,其有效期限自本部核定之日起算為五年。
學校需延期開班者,至遲應於三年內開班,其有效期限不予延長。
前項有效期限屆滿擬繼續辦理者,或未能於三年內開班者,應於招生前報本部重新審查通過。

十九、本部得委請學者專家評量開班學校辦理成效,並作為將來核定開班之審核依據。